根据2002年3月24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作为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专项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工资扣缴,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分割,但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给予另一方补偿。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不能分割,就不提出分割请求,这是错误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您可以通过公积金查询卡号、单位帐号与个人帐号、个人身份证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
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律师
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sjzgjj.cn/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