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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编辑:卢海国律师 时间:2009-6-23 10:27:03 查看
各市司法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2004年4月至6月份,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对全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和实施刑诉法的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之一是律师在履行职务中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主要反映有“五难":一是会见难。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借故推托,大多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会见;二是阅卷难。有的以案件特殊为由不让律师全面阅卷,有的以种种借口推迟律师阅卷,甚至只让看拘留证、逮捕证;三是许多人为原因使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难;四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五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难等。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的执
业行为,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通知(冀人常内司监字[2004]第3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律师依法会见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03年4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司(2003)22号),对保障律师在会见中的执业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该《通知》执行以来,对于解决律师会见难闻题,促进律师依法、及时会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作用。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律师会见不能得到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会见中遇到许多不当限制等。为此,在继续执行冀司[2003 122号文件的基础上,就律师会见问题进一步作出以下规定:
      1、各级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为接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事宜的承办机构,其职责是接收律师委托手续、会见通知等文书,并在回执上签字盖章,负责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
     对应当安排律师会见而不予安排的,律师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并要求依法纠正,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律师反映后5日内予以解决。    .
     2、律师对于侦查机关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提出书面异议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律师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基本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1)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2)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篪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5)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对于律师了解以上案件内容的,在场侦查人员不得阻止。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在场的,应当在律师会见笔录上签名。
    羁押场所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书写桌椅等便利。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会见室当面进行,并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
    l、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时需出示下列证件和文书: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线索,侦查机关应当进行调差;侦查机关认为确无必要的,应当书面通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3、对律师提交的材料原件和文书,公安机关应当签收,并注明是否原件。
    三、保障律师及时介入,促进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l、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或其亲友先行委托并经自犯罪嫌疑人同意,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2、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受理公安机关应签收申请文书,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公安机关不予准许取保候审的,律师可以向其上级机关进行书面反映,其上级机关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加强律师执业保护,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l、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之前,办案机关不得向新闻媒体披露有关情况。
     2、侦办律师因执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的原办案人员应予回避。
    五、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确保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工作
     1、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在会见时,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隐匿、销毁证据;不得直接帮助传递物品。
    3、律师在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或相关文书、材料时,应同时告知律师的联系方式,以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4、律师在闼卷时,应保证案卷材、料完整无损,不得隐匿、毁损案件材料。
    5、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唆使、诱导、胁迫证人作伪证。
    6、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不得担任其
保证人。
    7、律师的意见应明确具体,以便于办案机关收录。
    六:加强协调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1、违反本《通知》行为被投诉的,协调与处理的具体部门是:省公安厅法制处、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法制处(科);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以上部门的负责人分别组成省、市两级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的召集人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协调小组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总结和分析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措施。
    2、律师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予以处分。
    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分别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的规定予以处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及各级政府所属看守所要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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