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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乱象分析
编辑:卢海国律师 时间:2009-12-19 18:09:06 查看 次
民间借贷与国家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民间借贷的各种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2006-2009 年上半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发现4年间此类案件数量翻了一番,案均标的额增长近4 倍。简单数字变化背后反映了民间借贷在数额、用途和性质上的悄然变化。
案例一:被告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胡某借款40 万元,约定一年利息3万元,未确定还款日期,双方亦未设定抵押。被告生意亏损,无力归还借款。
案例二:被告某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成某借款8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 个月,借款期内利息80 万元。被告到期后未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例三:自2008年8 月份到2009年5 月份,历下法院陆续受理李某等80 余人诉某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80余件,借款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共计 500 余万元。案件特点是利息高,无抵押,通过熟人介绍借款。
民间借贷已由原来的家庭生活急用逐渐演变为以经营牟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
案件数量多且增幅较大。自2006年以来,历下法院每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在300件以上,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为309件,2007年为333件,2008年为418件,2009年仅上半年就审结285件。案件数量多且增幅较大,特别是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案件激增, 2008 年比 2007 年增长25.5% , 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36.4%(以半年计)。另外,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看,所占比例较大且呈逐年增长态势,2006 年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 5.7% ,2007 年为9.5% ,2008年为10.7% ,2009年为12.6% , 2009 年比 2006 年翻了一倍,该类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涉案标的额大且增速迅猛。该类案件涉案标的总额在民事案件类型中仅排在借款合同纠纷之后,位居第二。2006 年到 2009 年上半年标的总额分别为 3176.48 万元、3709.93万元、11655.71 万元、 11259.4 万元。2006 年以来,此类案件标的额增长迅猛呈井喷趋势,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 16.8% , 2008 年较 2007 年增长214% ,2009 年上半年就已接近 2008年全年数额。案件平均标的额 2006年为 10.3 万元,2007 年为 11.2万元, 2008 年为 27.9 万元, 2009年为 39.5 万元, 2009 年是2006 年的近 4 倍。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手头闲置资金不断增多,并且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借贷形式加以投资和利用。
调撤率不稳定有下降趋势。2006年,历下法院调撤该类案件 208 件,调撤率 67.3% ; 2007 年调撤 197件,调撤率59.2% ;2008年调撤333件,调撤率79.7% ;2009年调撤149件,调撤率 52.3% 。4年平均调撤率为 64.6% ,2008 年最高,高出平均数 15.1 个百分点,最低点2009 年,低于平均调撤率 12.3 个百分点,最高点与最低点相差 27.4 个百分点。通过数据分析,说明该类案件调撤率不稳定,并且总体上呈现下降态势。调撤率不稳定是因为当事人两极分化,对无事实争议的案件要么要求尽快调解结案,要么置之不理,任由法院裁判;另一方面,群体系列案件要么一调俱调,要么无一调解。
公告送达案件多且审理周期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行踪不定,很难找到。即使找到大多也不出庭,甚至有的被告明明在家也拒不开门,导致此类案件缺席开庭及公告判决的比例高,大约占40% 。另外,此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约占 60% ,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整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周期本已较长,加上公告送达的期限,特别是缺席审判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两次公告送达的时间就达4 个多月,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被告不应诉造成客观事实难以查清。虽然大部分案件客观事实与借条等书证记载一致,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因复杂多样,即便双方到庭法院也不一定查清相关客观事实,书面证据的背后是投资还是借款,是赌债还是正常借贷,是真实欠款还是被逼打条,往往很难查清。加上此类案件被告不应诉的多,查明的结果与客观事实有时可能完全相反。比如广东四会市法院莫兆军法官审理的李某诉张氏夫妇案,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借条是在受威逼的情况下写的,而被判败诉,最后发生了当事人自杀的恶性事件,法官也因此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最后,莫兆军法官虽然被判决无罪,但此案对广****官在证据认定上的影响深远。
隐性非法活动多法官却无法作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放高利贷,但由于高额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者在借条上直接约定以本金方式归还,有的是重复打借条却未载明借款日期,因此单凭借条内容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对于赌债以欠条形式加以确认的案件,虽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有的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进行虚假诉讼。对于这些隐藏于诉讼背后的非法行为,法院难以查明也无法规制。
系列案件多易形成不稳定因素。2009 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39.5 万元,且多数案件借款额集中在30-50 万元,这么大数额的借款已远远偏离了民间借贷的原有本义,如今的民间借贷用途已由原来的家庭急用转变为投资经营,涉及同一个人或同一企业向多人举债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比如某有限公司借贷案,前前后后陆续收案 80 余件,审理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也不排除该公司为逃避债务(欠银行借款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进行虚假诉讼。还有某集团公司借款案,涉案标的额巨大,人员众多,社会敏感程度较高,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申请保全案件多但财产线索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旦形成诉讼,债权人往往申请财产保全。但在借款之初,由于受到高息诱惑或碍于情面等因素影响,防范意识差,对被告的财产状况不了解,申请保全时提供不出被告的财产线索。法院只能大海捞针式地查银行、查房产,加上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造成保全成功的比例比较低。据粗略统计,原告申请保全的比例约在90% 左右,而能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却不足10% 。
造成民间借贷案件上述特点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经济元素活跃,利益关系复杂,社会诚信缺失。同时,现行的金融政策、法律制度对此却不能及时有效供给,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本不成熟的民间借贷更是矛盾凸显。
民间个人资本逐渐增多但投资渠道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民间个体闲散资本逐渐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资回报率低,个人理财能力又有所欠缺,正规的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吸引个人投资。 自行创业等其他投资渠道受到政策、财力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资金持有人不敢、不能也不愿盲目投资,在无好的投资渠道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操作简单、回报率高就吸引了部分资金持有人,由此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持续上升。
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而融资渠道窄。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限制多、程序繁琐,大部分企业在金融机构无法获取资金支持。而民间借贷基本没有审查限制,借贷双方你情我愿,一方图高息,一方图简便,且符合经营者资金需求不大、周转时间短的特点。 一些头脑活、能力强的创业人士、中小企业老板在掌握好的投资项目时,往往通过高息民间借贷进行融资。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形势趋紧。 2008 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席卷全球,其破坏力之强、 影响力之深前所未有,社会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均受其影响。在原材料价格高,出口不景气,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使得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导致借款类诉讼案件增加。 同时,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 特别是当个别人启动法律程序时,很多债权人为了能够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纷纷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案件。
社会诚信缺失借贷还款率低。借贷的基础是诚信。而目前我国社会诚信水平不高,多数人只顾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丧失道德底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演变成了“欠钱的是爷爷,借给钱的是孙子”。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时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有意大肆借款,有的当事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有的当事人为了骗取借款订立自己无法履行的还款期限,诸如此类行为实际已经涉嫌诈骗。
借条收据不规范易造成矛盾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多证据类型简单,证据数量少,主要表现为借条和收据。但是由于受到法律知识、风险意识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当事人书写的借条和收据往往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形成纠纷。比如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收条、借条不写明利率和借款期限、在重新出具借条时对已发生的借款事实叙述不清等,为以后的纷争埋下隐患,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现如今民间借贷已形成一定规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既要依法维护好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职能,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和稳定。
法官积极作为,延伸服务职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原来的个案单发、 案情简单转变为现在的群体多发、疑难复杂。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能就案办案,充分发挥好司法的能动和服务职能。对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案件要审慎处理,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为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条件,防止一判了之导致企业倒闭,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问题;对只是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案件,要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另外,鉴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因复杂,真假难辨,建议法官在证据认定上一定要谨慎,尽可能地想尽办法,穷尽手段,使查明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重视直接送达,多做调解工作。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时,多数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虽然方便快捷,但也失去了第一时间接触、了解被告及其家庭财产状况的机会。多数被告本来就不积极应诉,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法院若不积极主动,早做思想工作,就会对审理工作带来诸多被动。特别是熟人间的借贷,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直接对簿公堂可能难以接受,若法官提前介入,多做调解工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如此一来就会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多方积极联动,共克借贷难题。目前,民间借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法院作为事后审判机关,并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或是彻底解决问题。所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比如,对有证据证明发放高利贷的、有非法集资嫌疑的,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加强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投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投资者对高利润的盲目追求,从而导致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视风险,甚至无视常识,对“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深信不疑,以致拿自己毕生的积蓄进行“豪赌”。所以,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直播庭审等方式让民众直观了解超过法定利息4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不设定担保或抵押,避免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后果。法官要在案件中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居民防范意识,教育公民理性投资。
刘科 刘峰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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