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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律师处副处长薛建民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编辑:卢海国律师 时间:2009-11-25 16:29:40 查看

我受省司法厅领导的委托,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规定》作如下说明:

今年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检查组,对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5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认为:应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对《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与《刑事诉讼法》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学习北京市的做法,由省司法厅与省直其他政法机
关积极协调沟通,尽早会签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6月中旬省人大致函省政府研究办理,要求将办理情况于11月中旬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高度重视,主管副省长批示,责成省司法厅会同省公、检、法、安等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省司法厅对此高度重视,李益民厅长、穆培文副厅长指示律师工作指导处和省律师协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多次过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厅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律师协会和厅律师工作指导处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工作落实,责成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起草了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多方面征求意见,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沟通,有关方面对此给予了大力支持,通力配合,该《规定》几易其稿后,最后形成了省公、检、法、司、安五部门会签的文件。据了解,我省是目前全国就此制定相关规定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
下面,我就《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做一简要说明:
本《规定》共五章四十九条,主要依据和综合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其他省份特别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重点是对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做出了相关具体规定,以解决律师执业活动存在的“三难“问题。
本《规定》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五条。
其中的第二、三、四条重申了《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规定律师执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第五条是本章内容的一个总则性条款。本条开宗明义的指出,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是制定本《规定》的根本要求。
本《规定》第二章是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共四节二十八条,是本《规定》的重点章节。其中的第一节是本章内容的总则性条款,主要包括:律师会见应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比如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监管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会见应当遵守监管场所作息时间、依法办理会见手续等内容;本节还重点强调了律师依法会见的独立性。包括律师有权决定会见的时间、次数;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等权利;本节还对会见中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救济性规定。其中,对律师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除有权决定其停止会见外,还可以就律师的违法行为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二、三、四节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别对律师会见活动做出了规定。重点是就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批准和会见时侦查人员能否在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因《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一致,导致的实践中律师不能依法会见的问题。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因此,在实践中,律师依法会见困难较多。本《规定》依据和综合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鉴北京市的经验,通过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首先,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结合实践,为了解决因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会见产生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无法掌握的问题,本《规定》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这样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涉密案件的特殊性,结合《刑事诉讼法》对涉密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的特殊要求,我们采纳了省国家安全厅的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而对会见问题则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一旦律师经批准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会见的权利就应受到保护,律师会见无需再经批准。
其次,对于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是否在场的问题,本《规定》也做出了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律师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经多方讨论,我们将较为特殊的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单列出来,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的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能派员在场。
第三章是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共六条。
本章中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权的范围作了重申。《规定》指出,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中的除检察机关内部的副卷材料以外的全部材料,包括补充侦查后形成的材料。
第四章是对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共六条。
本章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自行调查搜集证据,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并对律师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具体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部分,共四条。本章节无过多实质性内容。
谢谢各位!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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