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亮点及债权人如何应对
作者: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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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共有19条,其中11条涉及执行内容。民诉法修改对执行的这种偏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执行问题的重视。其中有很多亮点,笔者从一名职业律师的角度,整理成文,供参考交流。
新民诉法亮点之—选择执行法院
依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代理一审过程中,发现案件审理债务人和当地法院关系很熟,导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但不能申请别的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不同,债权能否实现,执行效果往往不同。法律上赋予申请执行人更多的选择权,使其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申请执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该规定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法院的权利。被执行人有可能有多处财产和多项财产,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由申请执行人决定选择,不应当设置任何障碍,更有利于债权实现。
债权人及律师应当注意到,在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的情况下,多项财产的价值可能相差很大,或者在性质上存在很大差异,个别法院以应当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进行限制。从目前规定来看,该条对财产的性质、形态、价值等方面并无任何限制,据此作为代理人应据理力争。
案例:甲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甲公司查明债务人在乙市丙区有房屋一幢,甲公司既可以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但不能向乙市高级法院或该房屋所在的乙市丙区基层法院申请执行。参见中国法院网 赵晋山《赋予债权人更大的管辖选择权》一文。
新民诉法亮点之—“立即执行”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方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曾有人将“执行通知”戏称为“逃债通知”。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此举在时间上有效避免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象发生。
案例回放:2004年11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西金秀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汉寿县人民医院购药款86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汉寿县人民医院于2005年3月3日申请执行。3月5日,汉寿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5年3月1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3月20日,汉寿县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广西金秀堂执行,执行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已于3月13日将公司全部房产及机械设备抵押给农业银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银行的1200万元存款也于当月15日上午分别转付多个客户账号提取一空。这种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屡见不鲜。参见中国法院网王飞鸿:《对拒不履行者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一文。
立即执行制度的实践案例:
人民法院网2008年4月9日讯: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将正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胡某司法拘留。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市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立即执行制度”执行的第一起案件。胡某是该县漳江镇人。2005年,他为了购买加工设备,向同镇居民赵某借款32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是还款期限到后,胡某一直称货款没有收回,无力还款。2007年12月,赵某寻求法律保护,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在30日内偿还借款。判决后,胡某陆续给付赵某6000元,此后“人间蒸发”。4月2日中午,悄然潜回加工厂的胡某召集10多人的拆卸队伍,准备将加工设备转走。赵某得到消息后,马上向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局迅速组织全局干警出击,将胡某司法拘留,将其财产控制。该案很快得到了执行。
作为律师,代理申请执行时应适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对被执行人“立即执行申请书”,以给执行法院立即执行的依据。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完成,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新民诉法亮点之—财产申报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适用该条应注意:由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申报财产通知,这是必经程序,所以申请人和律师应提示执行人员发出申报财产通知。
报告财产的范围和种类:要报告取得了哪些财产及取得的方式,如购买、建造、受赠、接受支付、继承等等,减少了哪些财产及减少的方式,如消费、转让、赠与等等。被执行人应当申报下列财产:银行存款、现金、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租金收益等财产权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应主动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看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及时申请法院查证或对被执行人处罚。
此外,财产申报不以一次为限。执行期间若被执行人有新增收入和财产的,可以提示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再次申报。
新民诉法亮点之—更换执行法院
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因为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很难执行,执行法院也往往以执行无期限为由,致使案件久拖不执,申请人往往无可奈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适用该条时,债权人及律师应把握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由,充分阐述使用的理由,重点阐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没有采取有力的执行措施,拖延执行或消极执行;应注意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期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等期间,不应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由于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查后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一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二是决定由本院执行;三是指令本辖区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究竟哪种更为合适,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申请人倾向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也作为一个重点陈述,以供上级法院参考。
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时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15条规定,所有民事主体申请执行的期间都是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等也是新民诉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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