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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德国法院收款程序

 编辑:石家庄律师卢海国 时间:2008-8-15 13:01:18 查看
债务的催收(2)
二、法院催款程序
1. 法院的介入。 整个讨债过程中,?法院可以发挥的作用大致如下:企业自己催款无效时,可考虑申请由法院发出“催款通知(Mahnbescheid); 法院送达“催款通知”后,债务人应在14天内把债权人的主要债权要求连同拖欠利息和手续费付出;如果他如期如数交了,事情便结束,如果他提出“抗辩”(Widerspruch), ,催款程序便结束,这时你作为债主便要决定是放弃追债还是提出“起诉”(Klage),从而从非争端程序进入争端程序;如果他既不还债,也不提出“抗辩”,你就应该申请法院发出“执行通知”(Vollstreckungsbescheid);如果债务人在“执行通知”送达后14天内既不交钱也不提出“异议”(Einspruch),你便得到一个“债衔”(Schuldtitel), 可要求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采取“强制执行”(Zwangsvollstreckung);有了这个“债衔”后,你可以在今后30年内任何时候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
2. 催款通知。向法院申请,?由其发出催款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 对方必须有作为一方的能力(parteifaehig)和有诉讼能力(prozessfaehig)。比如,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表出面;有限公司应由其法人代表出面;
── 申请办理“催款通知”,可在较大的文具店买来标准的统一的表格填写。“催款通知”应递交给你(债权人)住地或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法院(Amtsgericht)。唯一的例外是巴符州。从85年1月1日开始,巴符州作为试点,所有该州境内人的申请都递交给斯图加特的行政法院;递交的基本上也不再是表格,而是填写后的计算机软盘,可由律师,也可由企业自己输入数据后递交;
── 递交申请前, 先要看看法律渠道是否正确。比如,你要向你企业以前的一个雇员追回给错了的佣金,那么主管这种催款的就不是行政法院,而是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法院(Arbeitsgericht);
── 你的债权要求必须是已经到期了的;
── 你的要求只能以马克数额提出, 不可要求物质(比如要求债务人交还所有权保留的一种商品)。物质要求只能通过起诉来提出;
── 你的债务人必须在德国境内,有已知地址。由于德国与一些国家之间(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法国、意大利)有双边协议,对住在这些国家的债务人也可由德国发出催款通知;
── 必须先将法院手续费和送达费用交给法院。可以贴上从法院买来的“法院费用票”(Gerichtsmarken),也可将钱汇给法院财务部(Gerichtskasse)。在巴符州,也可按法院给的一个号从你的帐户上扣去;
── 表格只可以打字机填写。如果只能手写,那就必须把一共6联(巴符州共2联)的第1联撕下, 仅在这第1联上用大写字母手写, 然后连同其余空白的各联和复写纸一并交给法院;
── 如果被申请人(Antragsgegner, 在此即债户)有多人,比如一个民法公司的另一个或几个共同所有人,你就要递交相应多的表格;同时在“共同债务人”(Gesamtschuldner)那一小格中打个叉;
── 在法院催款中你也可要求债务人支付拖欠利息。利息从付款到期日那天算起。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到期日,就从第一封催款信发出之日算起。利息率与企业自己催款时同。利息不可写上自己算出的数额,而只须写上利息率和起算日期,如“每年9%,从1994.7.19算起”;
── 在巴符州如果软件程序填得不正确,比如费用或利息算得过高,计算机就不接受,而打印出一份“挑剔信” (Monierungs-Schreiben)来寄给你,要你修改数据后再送去。
3. 催款通知的费用。法院一般要收到你预交的费用才会着手处理。法院发催款通知的费用表如下:
   主要债务  │  法院费用   │   律师费用
───────────┼─────────┼───────────
至 300.00 DM │ 20.00 DM │ 52.44 DM
600.00 DM │ 20.00 DM │
900.00 DM │ 21.50 DM │
1,200.00 DM │ 26.00 DM │
1,500.00 DM │ 30.50 DM │
1,800.00 DM │ 35.00 DM │
2,100.00 DM │ 39.50 DM │
2,400.00 DM │ 44.00 DM │
2,700.00 DM │ 48.50 DM │
3,000.00 DM │ 53.00 DM │
3,500.00 DM │ 57.50 DM │
4,000.00 DM │ 62.00 DM │
4,500.00 DM │ 66.50 DM │
5,000.00 DM │ 71.00 DM │
5,500.00 DM │ 75.50 DM │
6,000.00 DM │ 80.00 DM │
6,500.00 DM │ 84.50 DM │
7,000.00 DM │ 89.00 DM │
7,500.00 DM │ 93.50 DM │
8,000.00 DM │ 98.00 DM │
20,000.00 DM │ 176.00 DM │
25,000.00 DM │ 194.00 DM │
30,000.00 DM │ 212.00 DM │
35,000.00 DM │ 230.00 DM │ 1,235.76 DM
 
另外, 法院发一份催款通知, 额定收成本费5马克。
  由于律师费用较高,申请办催款通知时也可试试不请律师,自己来申请(尤其在债权额较低的情况下)。
4. 抗辩和执行通知。收到“催款通知”后,被申请人可以在14天内递交“抗辩”(Widerspruch)。如果递交时已超过14天,这份“抗辩”便被视为对执行通知的“异议”(Einspruch)。抗辩中可以不写任何理由。
没有在14天内收到抗辩, 你作为债权人就可申请主管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一方面必须在14天后申请, 另一方面不可在6个月后申请, 因为6个月满, 法院就结束该催款程序。申请“执行通知”时,使用上述表格的第3联。?被申请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可在14天内递交异议。异议无固定格式。与抗辩一样,异议也可以不写任何理由。在递交异议的同时,被申请人可提出中止强制执行的申请。憙
三、诉讼程序
1. 要求还款的起诉。只要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起诉,催款法院就将案子移交给主管法院。5,000?马克以下债务诉讼案交给行政法院, 5,000马克以上的诉讼案交给地方法院((Landgericht),一般是债务人住地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这时债权人就由申请人 (Antragsteller)转为原告(Klaeger), 债务人由被申请人(Antragsgegner)转为被告(Beklagter)。?有关法院将要求原告在两周内以诉状形式说明其债权要求的理由。
向地方法院起诉必须请律师出面。向行政法院起诉没有请律师的硬性义务。如果情况比较明朗简单,在后者情况下可以不请律师,以求节约开支;如果债款不高,甚至可以放弃起诉。诉状须一式三份,原件保存在法院档案中,被告获得两份。如果有若干名被告,就要给每名两份。
法庭费用举例如下(单位:马克):
───────────────┬─────────────────
诉讼金额 法庭费用 │ 诉讼金额 法庭费用
───────────────┼─────────────────
300.00 15.00 │ 2,400.00 78.00
600.00 24.00 │ 2,700.00 87.00
900.00 33.00 │ 3,000.00 96.00
1,200.00 42.00 │ 3,500.00 105.00
1,500.00 51.00 │ 4,000.00 114.00
1,800.00 60.00 │ 4,500.00 123.00
2,100.00 69.00 │ 5,000.00 132.00
───────────────┴─────────────────
此外, 给每个被告的诉状送达费为5马克。法庭费和送达费可合计后购买法庭有价票贴在诉状上,也可将钱交给法院财务部。法院收到全部预付款额后才会给个开庭日期。
法院可规定日期,由原告阐明情况,由被告阐明相反意见 (口头程序);也可规定进行个书面程序。如果法官规定被告收到诉状后开始个书面预审程序,被告就必须在二周内告诉是否要辩护。如果表明要辩护,必须在此后二周内回答诉状。
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做任何答复,法院可作出“错过判决”(Versaeumnisurteil);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债权要求,法院可作出“承认判决”(Anerkenntnisurteil)。但前提是原告要在诉状中就这两种判决提出申请。收到“错过判决”,被告可在14天内递交异议, 法院就将规定口头辩论的开庭日期。在口头辩论中, 原告和被告都不一定亲自到场,可由律师和其它受委托人代表,除非法院规定本人要到场。
得到“承认判决”后,原告可以执行该判决。但如果今后原告败诉,已执行的收入仍须退回。
法庭辩论后,如果法官认为案情已明,就可作出判决。当场宣布判决的情况很少,一般在开庭后三周之内。宣布判决时双方不必到场,判决将书面送达。
如果被告或其代表不到庭,原告这时也可申请法院作出“错过判决”(这时相当于我们说的“缺席判决”)。被告收到“错过判决”后,可在两周内提出异议;这时法院就必须重新规定一个开庭时间。如果被告第二次仍不到庭,法院可再次作出“错过判决”。这时被告就无权再递交异议。
2. 要求交还物资的起诉(Klage auf Herausgabe)。诉状中可以不要求被告还款,而要求交还你有保留地(在全部和准时付清货款后才归其支配)交给他的货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尤可考虑提出这种起诉:
── 你现在已知债务人的资信特别差,起诉后执行将很困难。另一方面,你确知这批货物还在对方手中不曾售出;
── 债务人已分期付了一部分款给你,?还有一部分欠债由于其资信之差而不会再还。这时你就要把他已付的款额告诉法院,同时可以把由于对方的使用和存放造成的货物价值的下降算上,另外算上你为此付出的有据可查的开支、筹资费用、运输费用和其它营销费用。
3. 否认性起诉(Anfechtungsklage)。所谓“否认性起诉”,就是通过起诉,对债务人为了逃债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表示不予承认,要求法院追究。?法律依据是德国的《否认法》(Anfechtungsgesetz)。债权人在对一笔已到期债权已获得一种有执行权的“债衔”(Titel)后, 才有权提出否认性起诉。如果债权人觉得获得的那种“债衔”不足以满足全部要求,或根据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了解,知道执行将无法落实,便可提出这种起诉。“否认性起诉”要有依据,?比如法院开具的“具结保证”(Eidesstattliche Versicherung)和在此之后由法院执行人(Gerichtsvollzieher)开具的“抵债不果证明”(Pfaendungsfruchtlosigkeitsbescheinigung)。
你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否认性起诉”要债务人财产的接受者交出相应价值的钱物。也可对一个已故债务人财产的继承者提出“否认性起诉”。
诉状中必须写明以下几点:
── 你的债权的准确数额,包括各种开支和利息;
── 对构成可否认理由的事实之准确描述;
── 对可追溯到债务人身上的所有可否认钱物的准确描述。
构成可否认理由的事实包括:
── 带有置债权人于不利之地的意图的法律行为;
── 债务人在否认之前一年内与配偶(婚前与婚姻期间), 与直系亲属、配偶的直系亲属、配偶的血缘和半血缘兄弟姐妹达成的报酬合同。除非受益人可以证明他(她)在签合同时确实不知道授予人有置债权人于不利之地的意图;
── 否认之前几年内无偿的赠予,但逢年过节在正常范围内的礼品除外;
── 否认之前两年内给配偶的无偿赠予,逢年过节在正常范围内的礼品除外。
“否认目的物”(Anfechtungsgegenstaende)面很广,比如存折、证券转让、各种形式的资本转让和债权转让、土地转让、强制抵债的转让等。
 
四、强制执行(Zwangsvollstreckung) 
1. 强制执行的一般介绍。强制执行的各种措施有时听来很残忍,但法律本身就是无情的,如果你是债务人,人家同样不会对你留情。同时,强制执行是有一定限度的,首先是要保证债务人最起码的生活水平。许多债务人是很狡猾的,善于利用各种空子,真正执行起来往往难度很大,甚至到头来一无所获也是常见的事。
强制执行分为两种形式:由法院执行人(Gerichtsvollzieher)进行的强制执行和由执行法院(Vollstreckungsgericht)进行的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人进行的强制执行”进行一切形式的物质抵债(Sachpfaendung),如现金、汽车、用以美化居室的奢华品、企业的动产等;“由执行法院进行的强制执行”根据法院的一个“抵债和汇款决定”对负债者的工资收入、对其银行存款、对第三者的债权、建房储蓄合同上的资金、人寿保险资金等采取强制收取措施。
经主管的行政法院批准,债权人也可请法院执行人在夜间、周末和节假日去强制执行。但债权人为此必须证明,工作人白昼多次上门无人。
法院执行人有义务公开拍卖抵债的物资。他规定一个拍卖日期,一般在地方报纸上公布。物资的价值可请专家核定,简单的物资也可由执行人自己定。执行人也有权在主管法院所辖区域内换个地点进行拍卖,比如到附近的大城市,以求有较多买主光顾。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在拍卖日出价买下这些物资,债务人只可以现金购买。原则上出售价不能低于定价的50%,因此,债权人有权以价值相当于对方欠款额两倍的物资抵债,以求保证收回债款。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应要求法院把原本债衔(Original-Schuldtitel)授予法院执行人。之后,如果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索债等,债权人可向主管的执行法院申请作出“抵债和汇款决定”(Pfaendungs- und Ueberweisungsbeschluss)。申请此决定要预交15?马克手续费。债权人还可进行“预先抵债” (Vorpfaendung), 即由法院执行人向债务人和第三债务人送达“收付禁令”,禁止第三债务人把欠款还给债务人。进行“预先抵债”只须付给法院执行人7.50马克即可。
2. 各种特别抵债措施。强制执行中的特别抵债措施名目繁多,简单介绍如下:
── 交换抵债(Austauschpfaendung)。即以普通的物资从债务人处换取同类高价值物资(比如以一个普通的大橱换一个19世纪的古董大橱),由执行人拍卖后者,将拍卖所得抵债;
── 抵押已转让或已抵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已经转让(比如给他的另一个债主), 一般就很难再收来抵债。所以及时开出和送达“收付禁令”有重要意义。如果你的债务人把债权交给了一家索债公司去收钱,从法律上说,你就有权将此债权收来抵债。如果你的债务人把债权抵押给另一个债主(比如作为担保手段),在担保结束债权归还时你当然可立即收来抵债,在担保未结束时你也可随时收来抵债。当然,原则上说,你的债务人可以与他的另一个债主在合同中规定,此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但这个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不影响你的抵债措施。
── 工资抵债。你可以找到债务人现在的工作地,向其雇主提出以其工资抵债。按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把可抵债的工资汇给你。但是并不是以所有工资抵债,而必须给债务人保留按家庭人员计算的保证生活的一笔纯收入。此外,有些工资外收入也是不可用来抵债的,比如肮脏劳动补贴、危险工作和健康津贴、加班费的50%、圣诞节补贴的一部分、休假补贴等。通过向法院申请特殊措施,也可将债务人配偶的工资收入收来抵债。但是,如果有其它债主拥有优先抵债权,你作为商业上的债主就可能会一无所获。有优先抵债权的包括债务人对其有抚养义务的现在的和以前的配偶、直系亲属等。由上述可看出,债务人在对付工资抵债时很容易做手脚,所以工资抵债是很南的。另一个难处在于,往往找不到债务人现在的工作场所。德国有一些专找债务人地址的机构,比如:
Buero fuer Schuldnerermittlung & Arbeitgeberrecherche
Postfach 100407
4650 Gelsenkirchen
电话: 0209-498115
寻址手续费每次在100至150马克之间。
── 工资税年度平衡的抵债。所谓“年度平衡”,就是财政局年末岁初将一年内多收的一个人的工资税退还给他。从法律上看,工资税年度平衡是一种“公法退税要求”,不视为债务人的工资,所以不受对工资收入的一些保护规定的保护,也就是说,全部可以拿来抵债。法律上说,债务人住地的财政局是“第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已搬家,则向他上一年9月30日前住地的财政局提出有关要求。
── 存款抵债。如果你不知道债务人在哪家银行存款,更不知道帐号,当然就比较麻烦。如果债务人住在一个中小城市,你可以请法院把“抵债和汇款决定”寄给这座城市的所有银行,总有一家银行会给你答复的。每一份“决定”的手续费只须15马克。此外再加送达费。银行可将应由银行收取的一些费用扣除后将债务人存款交给你。以银行已批准给债务人的贷款抵债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为避免为此多付手续费,可在要求抵押债务人存款时一并提出抵押银行将给他的贷款的要求。债权人也可要求以债务人在银行的优惠利率存款(比如国家债券),这种存款一般由债务人的存入、其雇主的存入和国家的奖励性利息组成。如果法定期限(Sperrfrist)未到,你也可以取出这笔款来,但银行将把奖励性利息(Praemien)扣留。如果法定期限很快就到,债务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将抵债推迟到到期之日,以求获得那笔奖励性利息。法院对此申请一般是同意的。
── 公司股份抵债。?原则上不可将对方整个公司拿来抵债,但可以对其中一定的财产执行你的债权。各种公司法律形式有以下区别:
-- 人头公司(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与伙伴两合公司)。某个股东(债务人)?籍以盈利的那一部分可以拿来抵债。同时其它所有股东都是第三债务人;
-- 有限公司。其中任何一个股东的所占股份都可拿来抵债。有限公司本身是第三债务人。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将其股份汇给他,而只对其盈利分成(如果有的话)和未来可获的盈利有法定权力;
-- 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票随时有抵债权力。法院执行人将为债权人在股票交易所按日价抛出股票;如果是不能上市的股票,可由执行人拍卖。债务人若是两合公司股东,其股票同样可拿来抵债,同时象对人头公司一样,债务人对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有法律权力。
── 人寿保险抵债。首先要让法院执行人将债务人的人寿保险单(Police)原件拿来抵债。这样一方面可得知对方的保险额、条件,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抵债。许多债务人在保险被抵债后不再交年度保险金。这时债权人可接手继续交保险金,直到可将保险费买回。因为有的保险公司将头两年的保险金算成管理费用,所以你从只交了两年保险金的保险中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如果债权人急需用钱,可解除保险合同,按时价收回保险费。但是只有在三年保险期后才有保险费产生并可收回。宣布解除后有三个月的法定期限(然后才能得到钱)。可以解除全部保险,也可局部解除,但余额不得低于1,000马克, 并能被100整除。如果一笔人寿保险马上就要到期,这时若拿来抵债,债务人损失惨重。债务人这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给予避免执行的保护(Vollstreckungsschutz), 理由是“昂贵的困难”(unbillige Haerte)。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保险的获益权(Bezugsberechtigung)是可撤消的,债务人必须马上要求撤消,以免保险公司支付给第三者(保险的指定受益人)。如果获益权是不可撤消的,这时债权人就无权拿来抵债了。如果这个人寿保险不是混合式的(退休和死亡后都得保险费), 而单是用于死亡后的, 那么只有在该保险未指定不可撤消获益权, 且保险金额超过3,600?马克情况下才可用以抵债。
── 租金利息抵债。租金利息可以拿来抵债,只有用于补偿地产费用的那一部分除外。如果有若干受租人,债权人应就每个受租人各提一份抵债申请。如果这种利息与其它对债务人地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冲突,这种利息便不可用来抵债。 
── 遗产权益抵债。如果债务人死亡,在去世前未对他进行抵债措施,那么债权人必须等到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做出是否接受这笔遗产的决定。在未定局之前采取抵债措施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而也无效。但债权人可以在此期间通过遗产法院(Nachlassgericht)指定一个“遗产照料人”(Nachlasspfleger)。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时尚未得到“债衔”,可以通过“照料人”来申请。如已有债衔,在继承人定局后可将债衔转到继承人头上,除非继承人主动还债。但在遗产争执开始之前必须获得债衔。如果对方有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可将债衔转到他们头上。
── 抵押权(hypothekarische Rechte)的抵债。要以债务人的土地抵押权抵债,一般要找个律师来办,因为情况比较复杂。申请这种抵债要写明:债权人和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当地土地典籍(Grundbuch),包括第几册、第几页、第几部分、第几号、马克价值、利息及其它;以此土地所抵押的债权,比如购价或贷款,以及是信函抵押(Briefhypothek)还是册子抵押 (Buchhypothek)。若是信函抵押,必须附上抵押函原件,因为这种抵押可以在不记载入土地典籍的情况下便拿来抵债,信函抵押情况下不一定要请律师。
── 土地产权的抵债。若债务人拥有土地,可以对之采取强制拍卖或强制管理。但如果这块土地所抵押的债务高于拍卖价,就没人会买它了。对土地产权实施强制执行一般耗时长久,且要预付一些费用。比如若是15,000马克的债权, 对若干共同继承人采取强制抵押时, 债权人先要支付4,000马克手续费, 另须支付约6,000马克的律师费用。这与土地价值无关,?而取决于你的债权大小。债权人可用自己获得的债衔向土地所在地区的行政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债务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比如说不久将收回一笔债,可用以还债,而不必进行强制拍卖。一般法院会批准强制拍卖申请。一旦执行法院做出决定,登记入土地典籍中,就起到一种没收效果,债务人将无权出售这块土地。但这种没收对这块土地的收益(租金收入等)不起作用,如果债务人要获得这种权益,就应同时申请强制管理。?若要对这块土地实行强制抵押 (Zwangshzpothek), 应向主管的土地局申请, 并交付至少500?马克手续费。如果是农林业土地,强制抵押前须获得当局的批准。
3. 拘禁。必要时可申请拘禁债务人,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若不采取这个措施,今后的收债将十分困难甚至无法执行。比如说,债务人出于不利于债权人的意图把财产转移给或打算转移给第三者,或正打算离开德国。拘禁在强制执行开始之前甚至支付期限未过时便可提出。在申请拘禁债务人时, 应向法院就你提出的理由宣誓保证。当然,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对双方意见加以权衡后作出决定。申请提出后一般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申请要及早提出。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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