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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做亲子鉴定,谁说了算?
编辑:admin 时间:2008-8-11 14:47:48 查看 次
《扬子晚报》报道:最近,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一起“马拉松”式的离婚案,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六进法院递诉状,历时三年方才把婚离掉。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造成这起简单的离婚案复杂化原因是“亲子鉴定”,法律如不给“亲子鉴定”一个“名分”,还会给很多离婚案出难题。
男方金某和女方王某于1995年通过征婚认识,两年后领取结婚证。1998年4月双方旅行结婚,回南京后即发生矛盾。王某遂回娘家居住。1998年5月,金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王某怀孕,一、二审起诉上诉均被驳回。孩子出生后,金某认为夫妻同居时间很少,王某不可能怀他的孩子,为了确认离婚理由,于1999 年初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孩子的血亲关系,因孩子未满周岁,金某诉求又被两次驳回。去年初,金某再次诉至秦淮区法院要与王某离婚,确认亲子关系,退还财产等。事已至此,判定这起离婚案的关键便在于孩子究竟是不是金某与王某所生,因为这关系到孩子到18岁成人前的抚育费如何分担的问题。但王某以不愿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在对“亲子鉴定”无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离婚案又被复杂化了,最终在法官耐心劝说下,在王某同意离婚且孩子不需原金某抚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离婚。在金某仍上诉要求做亲子鉴定被驳回后,一起折腾三年的离婚案终于了结了。
中法网圈点:
亲子鉴定实际上一种证据,所不同的是这种证据的取得直接牵涉到他人的身体权,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取得亲子鉴定证据是一个法律难题。谁有权决定亲子鉴定?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的一项举证原则,而对于亲子鉴定,非被鉴定的主张方恐怕很难举出这样的证据。而如果这项证据不能举出,那么很多相关的法律关系都不能明确,如抚养、继承等。如何规制亲子鉴定的证据取得形式及效力是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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