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企业登记工商档案查询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企业登记工商档案查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查询下列企业的工商档案(填写企业名称):
1.
2.
二.查询方式:
A、基本资料查询
B、底档查询
C、实地察勘 三.甲方应当保证被查询企业经工商登记并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且保证被查询企业的名称达到可查询的正确性程度。
四.甲方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查询费用人民币 元整,含工商查询费、打印费、复印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2.上述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邮寄给乙方,或支付到乙方的下列银行卡内: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持卡 人:
五.乙方指派本所工作人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具体负责查询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并取得盖有工商查询章的查询结果文本。但企业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未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或者企业名称不正确致使无法得到查询结果文本的除外。当此情形发生,甲方同意不要求退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查询费用。 六.乙方应当本着勤勉与诚信原则,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并对查询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如取得查询结果文本,则乙方应当在取得该文本后立即将查询结果文本、代理费和查询费发票一并送交或邮寄给甲方。
八.本合同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查询费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先由乙方盖章后传真或邮寄给甲方,甲方签字或盖章后返还给乙方一份。两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内容除双方签字外,手写和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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